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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1 條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
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經濟生活,合理分擔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
    任風險,並連結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以建構包括預防、補償及重建完整體
    系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促進社會安全,爰定明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所稱勞工除受僱勞工外,並包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或漁會甲
    類會員、於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