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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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本法係將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為利制度穩定銜接,本表
第一級至第十四級係依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級距;另投保薪資超
過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上限部分,為利投保單位之投保薪資申報作業一致,參照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級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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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表之下限,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為基本工資。又為增進勞工請領保
險給付權益,並含括九成以上勞工之薪資水準,本表之上限,參照全民健康保險
投保金額分級表第五組第二十四級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第八組第四十
四級訂定。
-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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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現行第 1 級之月投保薪資 25,250 元予以刪除,現行第 2 級
26,400 元遞移為第 1 級,並酌作文字修正,其餘金額均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
後分級表計 23 級。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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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現行第 1 級之月投保薪資 26,400 元修正為 27,470 元;現行
第 2 級之月薪資總額下限 26,401 元修正為 27,471 元,其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金
額均未修正,分級表計 23 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