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第六條至第 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第三項)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 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三項 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