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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第一項)被保險
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第二項)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
追蹤檢查。(第四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之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
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
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四項為本
辦法之授權依據,爰予明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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