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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一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
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為監督並確
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其董事或監察人之
遴聘及比例、資格、基金與經費之運用、財產管理、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
及管理辦法。(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
況,應定期實施查核,查核結果應於網站公開之。(第四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勞
工團體代表、雇主團體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
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立法院備查。」上開第二項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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