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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有關職業災害勞工轉介、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
    之相關事項,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相關津貼補助作業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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