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有關職業災害勞工轉介、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 之相關事項,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相關津貼補助作業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