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醫療機構為發生職場暴力的高風險場所,並為各國關注之議題,我國
近年醫療機構發生從業人員遭暴力、恐嚇、威脅、毆打或傷害之不法
事件,亦時有所聞。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
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另醫療法第
24 條亦明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指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時之安全。為使醫療機構業者對於其勞動特性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
施,有依循之參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爰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經會商衛生福利部及參考本部勞動及職
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相關文獻,訂定本指引,提供業界參考運用。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係提供醫療機構業者及雇主,以下統稱為雇主,
預防工作者職場不法侵害之安全衛生措施參考,事業單位可參照其基
本原則建議性作法,並可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發布之指引或業界優良實
務,視其規模與人力配置等資源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