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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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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勞資雙方依團體協約法(以下簡稱本法
    )展開團體協商,透過簽訂團體協約,達到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
    和諧,保障勞資權益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