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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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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具有皮膚危害之有害物(以下簡稱皮膚有
    害物),為避免皮膚有害物於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皮膚、噴射或潑濺等
    而造成職業災害,雇主應優先採行源頭管制,以不具皮膚危害之物質
    取代,或採取工程控制,如隔離、自動化或管線輸送等,若仍有具皮
    膚接觸危害之風險,應依皮膚有害物之特性,選定適當的皮膚防護具
    ,並使勞工正確使用,爰訂定本指引作為行政指導,協助雇主依實際
    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選用適當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以防止職業災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