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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6 條、第 73 條第 3  款、
    第 74 條第 1  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
    許可辦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明確規範受聘僱之外國人(以下
    簡稱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通報,及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依聘僱許可
    辦法第 33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劃之住宿地點,應訪視外國人探求
    其真意及變更住宿地點通報等相關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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