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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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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缺工產業,及鼓勵失業者參加特定缺
    工工作相關職類之訓練,以參訓獎勵金及先僱後訓方式,培訓特定缺
    工產業所需人力,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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