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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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
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
通知限期改善。事業單位得洽請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顧問服務機
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辦
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務,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業務主管機關應依行政規費
及使用規費之原則,訂定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