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 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職訓補助要點)、失 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基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