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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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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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
    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職訓補助要點)、失
    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基準)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