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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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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
    檢查人員之專業體系,增進勞工福祉,特訂定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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