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 業服務臺辦理就業服務。本署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媒合效能,並使 所屬分署設置就業服務站(以下簡稱就服站)有所依循,特訂定旨揭 設置評估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