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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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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
    業服務臺辦理就業服務。本署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媒合效能,並使
    所屬分署設置就業服務站(以下簡稱就服站)有所依循,特訂定旨揭
    設置評估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