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稱本部)為提供家庭照顧所需人力,協助有照顧需求家 庭,由符合資格之試辦服務單位(以下稱試辦單位),提供短期、臨 時或持續一定時間之照顧人力,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依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稱本標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