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申請之工作 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 會商主管機關定之」,爰定明本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