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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申請之工作
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
會商主管機關定之」,爰定明本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