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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
    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
    其他相關之開挖。
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
三、露天開挖場所:指露天開挖區及與其相鄰之場所,包括測量、鋼筋組
    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及其
    他與露天開挖相關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定義露天開挖及露天開挖作業,以資遵循。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為明確規範第五章露天開挖之防災作為,爰重新檢討修訂本條「露天開挖」、「
    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等名詞定義,以資明確。
二、原露天開挖作業包括「露天開挖」與「於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相關之作業,包括
    測量、鋼筋組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作業
    」兩種情形,為避免名詞混淆,爰重新定義「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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