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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
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本辦法立法目的。一健全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應依企業組織規模、行業特性
    及風險等級,透過科學、系統、文件化管理體系,對於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
    設置、管理執行方法、自動檢查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應採用 PDCA 管理原則,
    對各項工作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檢查(Check) 及改進(Action)
    過程,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在過程中持續檢查與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糾正
    措施,實施科學管理運用系統安全之原則,透過文件化對企業生產及管理活動進
    行有效控管與調節,針對人不安全行為、物不安全狀態及企業管理缺陷等元素,
    實行全體員工、整體與全方位安全衛生風險管理,以提升企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家標準 CNS 45001,經濟部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公
布,中央主管機關毋須另訂定相關指引;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已明
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事項,爰酌作文字調整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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