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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
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
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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