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
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
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於本法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性別平等工作
    會,其委員任期如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以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再予改聘(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