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已設立或籌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給予獎助: 一、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他相關服務績效良好者。 二、所提服務計畫符合實際需求者。 前項獎助範圍以職業訓練有關所需硬體設施設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