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職業訓練局為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對技術人力之殷切需求,爰明定於必要時得附設職業 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俾直接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以強化其功能。
本條新增。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設政風室。 三、政風室主任職務列等,比照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主任之職務列等,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以期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