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中心置職業訓練師若干人,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依職業訓練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聘任之。
一、為因應職業訓練中心業務特殊及配合受訓人數之增減,明定職業訓練中心置職業 訓練師若干人,以保持彈性。 二、為提高職業訓練水準、訓練效果及羅致專業技術人才,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職業訓練師採聘任方式進用。
將原末句「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聘任之」,修正為「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