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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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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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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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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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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活動組組長由副主任兼│
│          │                    │(一)│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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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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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九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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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一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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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一)│由勞委會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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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                    │
│          │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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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一七│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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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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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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