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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0 條
綜合規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政策之諮詢、研擬事項。
 (二) 關於勞工行政組織之規劃事項。
 (三) 關於專業勞工問題之研究、分析及對策研擬事項。
 (四) 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勞工資料之研究、分析事項。
 (六) 關於本會業務宣導之綜合規劃事項。
 (七) 關於對本會業務質詢、調查案件之彙辦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之彙辦、研擬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 關於本會中、長程施政計畫之彙辦、研擬及管考事項。
 (三) 關於本會工作報告之研擬、彙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綜合性方案、計畫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勞工行政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 關於勞工行政效率之評估、改進事項。
 (七) 關於本會綜合出版物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 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二) 關於勞工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編印事項。
 (三) 關於勞工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勞動人力規劃業務之綜合設計、推動事項。
 (二) 關於勞動人力供需之分析、研究事項。
 (三) 關於勞動人力開發、運用、規劃及分析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分析、改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動人力規劃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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