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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0 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二、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法規疑義及解釋之會核事項。
四、訴願、行政訴訟案件處理事項。
五、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六、業務執行疑義之法律諮詢。
七、員工法制教育講習之辦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法制研究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