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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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
二、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訂。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與核判。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對所屬各單位及人員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本中心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八、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中心之公務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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