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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0 條
設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許可文書,並將
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給申請人;申請不應許可者,敘明理由駁
回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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