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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
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予以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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