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而為文字修正,將現行條文「左列」文字,修正為「下列」。 二、勞工檢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勞保局請求墊償工資,是否經雇主簽署並非申請程 序之必要條件,爰刪除第二項「經雇主簽署後」文字。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