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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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10 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而為文字修正,將現行條文「左列」文字,修正為「下列」。
二、勞工檢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勞保局請求墊償工資,是否經雇主簽署並非申請程
    序之必要條件,爰刪除第二項「經雇主簽署後」文字。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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