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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10 條
各工會有申請不實或未依規定運用本專款者,除得取消其分配資格外,並
應追繳本專款。如有損失,各工會相關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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