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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0 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
前通知投保單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其餘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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