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 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 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 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 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為使本條所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或其他活動,由提供勞務之場所 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之範圍得予明確,並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之定義,乃將本條就業場所修正為勞動場所,爰修正第一項 規定。 二、配合本法制定公布,修正第二項前段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