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責,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審議會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 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已非專由特定職缺兼任,召集人如因離職致有遺缺 ,即應依該條規定辦理,不須再指定代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配合項次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