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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為本身具有腦血管或心臟基礎疾病,因工作異常事
    件或負荷過重而促發病變,超過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者。為強化其預防,依中央
    主管機關「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及
    參考日本針對過負荷勞動者之健康危害防止對策,訂定雇主應妥為規劃之事項,
    包括: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如本身具有腦心血管疾病及工作負荷較大者)、
    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工作時間調整或縮短及工作內容更換之措施、健康檢查、
    管理與促進、成效評估及改善與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如管理政策、評估及
    審議機制、人力配置及醫護專業資源之提供等)。
三、有關長時間工作之負荷評估原則,依該指引之認定原則,以發病前一個月及發病
    前二至六個月之加班時數計算,並區分為工作關聯性極強者及工作與發病關聯性
    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強者,需視個案情形進行評估。爰事業單位可參考該指引,
    對於促發疾病風險較高之勞工,採行適當之預防及管理措施。
四、事業單位依本法二十二條規定需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可由臨廠服務之醫師提
    供面談指導;其他中小企業部分,可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設置之職業傷病防治
    中心及其網絡醫院,提供門診及諮詢服務。
五、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本條文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研訂一般性之「過勞」預防
    指引,以提供事業單位參考辦理。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已針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
    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定明雇主應採取之疾病預防措施,為避免重複規
    定,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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