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 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使用便橋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之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 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有照顧義務,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資 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