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定義危險物係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 理性危害者,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