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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屋頂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條次及表次變更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現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四十九條之鋼構組配作業已包含施工構台,爰配合
同標準第四十一條所定,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附表八之訓練課程名稱,將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修正為「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鑑於屋頂作業發生踏穿墜落職災案件逐年增加,「屋頂工作人員」為我國營造業
    十大危險工作首位,爰針對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如採光、通風排氣
    、冷卻水塔、太陽能發電設備安裝),增列第八款屋頂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並於附表八增列項關課程及時數。
二、第八款之款次配合變更。

【附表八修正說明】
新增屋頂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