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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
,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鍋爐房之出入口。
二、鍋爐房應有二個以上出入口,惟於緊急時,鍋爐操作人員避難無障礙時除外。例
    如鍋爐房出入口之寬度甚大,可供勞工迅速避難、逃生者等是。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三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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