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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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
    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二、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移送或搬
    運,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三、為預防反應槽內之放熱反應或加熱反應,自其接合部分漏洩氣體或蒸
    氣,應使用墊圈等密接。
四、為預防異常反應引起原料、材料或反應物質之溢出,應在冷凝器內充
    分注入冷卻水。
五、必須在運轉中檢點內部之篩選機或真空過濾機,應為於密閉狀態下即
    可觀察其內部之構造,且應加鎖;非有必要,不得開啟。
六、處置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
    粉狀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
    限。
七、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
    業,於採取前款規定之設備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
    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
    裝置;局部排氣裝置應置除塵裝置。
八、為預防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漏洩及其暴露對勞工之影響,應就下列
    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閥、旋塞等(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設備於輸給原料、材料時
      ,以及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為限。)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及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之有否漏洩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
      之檢點。
(六)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七)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八)個人防護具之穿戴、檢點、保養及保管。
(九)其他為防止漏洩等之必要措施。
九、自製造設備採取試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容器。
(二)試料之採取,應於事前指定適當地點,並不得使試料飛散。
(三)經使用於採取試料之容器等,應以溫水充分洗淨,並保管於一定之
      場所。
十、勞工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處置作業時,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衣
    、不浸透性防護手套及防護圍巾等個人防護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配合第三條已將鈹等定義為鈹及其化合物或含鈹及其化合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
鈹合金時,以鈹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之混合物,及配合前條刪除雇主使勞
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核定之規定,修正序文,將現行條文所
定核定基準明定為雇主使勞工從事乙類物質中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製造時,應遵
行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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