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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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
有困難,而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各條規定
之設備。
前項之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酌修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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