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0 條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應依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附錄三之規定先實施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
前項試驗由製造人檢附熔接程序規範 (如格式一) ,並由檢查員填具熔接
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如格式二) 經檢查機構確認合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