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 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 、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如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其製 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 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業界反應使用中國國家標準「九三二九」管系標示之顏色不敷使用,且執行困難 ,為使業界對於管系標示之有效管理,及考量不宜限制管系標示規定識別顏色, 爰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前段「前項管系之使用牌、識別顏色及記號,應依中 國國家標準「九三二九」管系識別之規定辦理」刪除。業界自可依其性質,自訂 其管系標示,或參考中國國家標準九三二九管系識別辦理;另現行條文第二項後 半段「但在本規則發布以前‧‧‧‧‧‧不在此限」亦配合刪除。 三、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