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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0 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
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一、加強職業災害預防,不但可以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減少勞動力損失,並可節
    省發生職業災害後,事業單位財產、設備及補償罹災勞工醫療照顧之損失,故第
    一項規定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相關之預防工作,得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以鼓勵重視安全衛生。
二、第二項授權第一項職常災害預防事項補助之標準、申請之程序、條件及核發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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