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一、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已將「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 ,「不能從事工作」文字修正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爰配合修正文字 。 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應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基準,爰配合該規定,修正相關規定,以 玆明確。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