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 之職務。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運用檢查人力、充分發揮檢查功能,並考量檢查員之專長,須由檢查機構 指派合適之檢查員,就事業單位特定工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採監督方式使事 業單位確實辦理勞動法令事項,以執行各種不同之職務,如勞動條件、一般勞動 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職業災害自動檢查實施等之監督 、檢查,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