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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10 條
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由所屬單位檢附資格證明、派令等文件,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勞動檢查證。 勞動檢查機構之上級主管機關內負責督導勞動檢查業務之人員,中央主管 機關亦得核發勞動檢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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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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