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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0 條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 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 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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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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