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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新開發之職類。
二、經評估監評人員數量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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