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 定合格。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 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 留年限。
一、為符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規定。 二、原技能檢定學科成績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及格者,該項成績得自 下年度起保留三年,為立法技術上之落日條款,爰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已無 學科測試成績及格保留之適用,配合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刪除第五項規定。